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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