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