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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