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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