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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