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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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