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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