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