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