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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