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