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理财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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