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五)到期报告; (六)重大事项报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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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