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