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