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