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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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