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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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