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