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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