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