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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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