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