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