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