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