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
第二十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报告应当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等情况。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4月30日前向其业务管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上述报告共享给运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