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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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