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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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