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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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