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 (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