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第五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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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