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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