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