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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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