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