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