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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