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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