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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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