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