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