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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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