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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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