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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