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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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