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设定行政许可听证
第七条
符合农业行政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确定适当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确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并将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告。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代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定行政许可听证
符合农业行政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确定适当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确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并将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告。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