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