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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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