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回避,不能当场决定的; (三)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回避,不能当场决定的; (三)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