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回避,不能当场决定的; (三)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