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承办行政许可机构指派的人员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实,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提交证据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参加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六)听证参加人就颁发行政许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