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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