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听证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