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姓名、职务; (四)注意事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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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