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姓名、职务; (四)注意事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姓名、职务; (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