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5日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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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