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5日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5日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